在制度建设方面,现有制度分类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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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办法》较之《指引》和征求意见稿,除了在上述指导原则、着力重点等实质内容上变化显著外,在逻辑周严、结构安排、语言考究、立法技术等方面也进步显著,实不失为一部颇为成功的规范性文件。

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受外部环境和制度形式本身的局限,《办法》也留下一些遗憾,比如:在合规定义方面,仍然将外法和内规同等对待,存在着逻辑和实操的双重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现有制度分类并不清晰,且专项指南(合规手册)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企业制度有着较大差别,似不宜纳入制度体系中;在“四位一体”融合方面,仍然没有找到好办法,只得大而化之处理;在聚焦重点方面,《办法》在设计运行机制,特别是与“三张清单”相关的机制时,没能大胆的强调聚焦重点,这种不承认合规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做法,可能仍然会因“大而全”而伤害有效性。我们相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办法》的落地贯彻过程中灵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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