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很多当事人乃至律师认为,仲裁员选定不过是”填个名字”的程序性动作。但在我办理3000余件仲裁案件的经历中,目睹了太多因为仲裁员选定失误而导致被动甚至败诉的案例。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裁判者”,更是案件走向的”关键变量”。选对了,你的主张有了懂行的倾听者;选错了,可能从一开始就输了。
本文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北仲”)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国内仲裁规则》为依据,系统解析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机制,告诉你每个环节的策略与禁忌。
*本文为”仲裁实战策略”系列文章第一篇,敬请关注后续文章。
一、 为什么首席/独任仲裁员的选定至关重要?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
| 仲裁庭类型 |
|
|
你需要选定的 |
| 独任仲裁庭 | 1名仲裁员 | 争议金额≤500万元的简易程序案件 | 唯一的仲裁员(兼有首席职能) |
| 三人仲裁庭 | 3名仲裁员 | 争议金额>500万元的普通程序案件 | 己方边裁1名 + 首席仲裁员1名 |
在三人仲裁庭中,你选定的边裁只占一票,首席仲裁员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角色。首席仲裁员不仅参与实体审理和表决,还拥有以下重要权力:
- 程序主导权: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制作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等审理措施(新规第五十条)
- 评议引导力:在评议环节通常由首席主持,其观点对裁决结果影响最大
- 裁决起草权:实践中,裁决书往往由首席仲裁员起草或主导起草
一句话:首席仲裁员是三人仲裁庭的”灵魂人物”。 独任仲裁员则更是”大权独揽”——一个人决定案件全部结果。
二、北仲新规下,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五种产生路径
根据北仲2026新版《国内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和第三十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产生路径如下:
路径一:当事人直接共同选定
新规第三十条第(三)款: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日 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新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0日 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怎么用: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协商一致,直接指定一名仲裁员。
现实情况:在对抗性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直接达成一致的概率极低。但并非不可能——当双方对某位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都有充分信任时,这是最高效的方式。
策略提示:如果你的对手是理性的、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可以主动通过律师之间沟通,尝试推荐一位双方都能接受的首席人选。关键是你提出的候选人要有足够的专业公信力,让对方无法拒绝。
路径二:候选名单制(新规核心机制)
这是2026新规的核心选定机制,也是2022版规则”推荐制”被取消后保留的唯一辅助选定方式。
新规第三十条第(三)款: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可以向其提供 五名 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其在本会规定期限内各选择 至少三名 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进行排序。仅一名相同的,为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在其中确定首席仲裁员,该首席仲裁员仍为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新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独任仲裁员适用同样的候选名单制。
操作流程
- 双方同意 → 北仲提供5名候选名单 → 各方从中选≥3名并排序
- → 有1名重合 → 该人选即为共同选定的首席/独任仲裁员
- → 有多名重合 → 主任在重合人选中确定1名
- → 无重合 → 主任在名单内或名单外指定
这是你需要重点关注的机制,原因有三:
1.主动权在你手里:5名候选人中选至少3名,你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2.排序很重要:当出现多名重合时,主任会考虑双方的排序来确定;
3.新规的”惩罚条款”(关键变化!):当事人同意本会提供候选名单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选择仲裁员的,视为同意其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
这条是新规的重大变化。2022版规则没有这种”视为同意”的惩罚机制。这意味着:如果你同意了候选名单制,就必须认真选择并按时提交,否则对方选了什么人,你就得接受什么人。
路径三:边裁选首席(新规保留机制)
新规第三十条第(四)款:各方当事人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由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方式产生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当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 15日 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操作流程
- 双方各自选定的边裁 → 在15日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 → 成功 → 该人选为首席仲裁员
- → 失败 → 主任指定
策略提示:这个机制的特点是,你选定的边裁在选首席时代表了你的利益。因此,你选定的边裁最好具有丰富的人脉和选人能力,最好是在仲裁圈内有广泛交往、熟悉北仲仲裁员群体的资深仲裁员或律师。
路径四:主任指定(兜底机制)
当上述所有路径都未能产生首席/独任仲裁员时,由北仲主任指定。
新规明确:未能按照候选名单制规定产生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在名单内或名单外指定。
策略提示:主任指定并不意味着你完全无法施加影响。虽然你不能直接”建议”主任指定某人,但你可以通过在程序中充分表达案件的专业特点,让主任了解案件需要什么样的专业背景仲裁员。
路径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新规重大突破)
新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新规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及本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信息,该候选人经本会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这是2026新规的重大变化。2022版规则中,名册外选定仅限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新规将名册外选定扩展到国内仲裁程序,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在北仲名册上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需经北仲确认)。
策略意义:如果你的案件涉及高度专业的领域(如前沿技术、特殊金融产品),名册内可能没有最合适的专业人士。新规为你提供了从名册外寻找最佳人选的可能。
三、一张图看懂选定流程
以三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选定为例:

四、选定仲裁员的六大核心策略
策略一:专业匹配 > 关系亲疏
这是最重要的原则。 很多律师选仲裁员的第一标准是”认不认识”,这是严重误区。
你选定的仲裁员应当与案件的争议类型高度匹配:
| 案件类型 | 优先考虑的仲裁员背景 |
| 建设工程争议 | 建造师/工程造价/工程管理背景的仲裁员 |
| 金融/资管争议 | 金融从业/金融法律研究背景的仲裁员 |
| 股权/公司治理争议 | 公司法/商事组织法研究背景的仲裁员 |
| 技术合同争议 | 相关技术领域+法律双重背景的仲裁员 |
| 房地产争议 | 房地产开发/评估/土地管理背景的仲裁员 |
怎么做:北仲官网(www.bjac.org.cn)提供仲裁员名册查询,可以查看每位仲裁员的专业领域、职业背景、教育经历。花30分钟做这个功课,可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策略二:研究仲裁员的裁判风格
仲裁员的裁判风格直接影响案件结果。有些仲裁员偏重合同文义,严格按约定裁判;有些则更关注交易实质和公平原则。有些偏向保守,倾向维持现状;有些则更愿意做出大胆的认定。
如何了解:
1.公开渠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平台检索该仲裁员作为裁决员参与的相关案件(注意仲裁裁决不公开,但部分仲裁员同时也是法官或公开案例的参与者)
2.学术成果:检索该仲裁员发表的论文、专著、讲座内容,了解其学术观点和价值倾向
3.行业口碑:通过律师同行、仲裁员圈子了解该仲裁员的审理风格
4.北仲公开活动:关注该仲裁员在北仲沙龙、培训等活动中的发言,了解其专业观点
策略三:善用候选名单制,认真排序
当北仲提供5名候选人名单时,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选择和排序。
操作要点:
1.选至少3名:这是新规的最低要求。但建议多选,增加重合概率
2.排序有讲究:把你最希望的人选排在第一位,因为当出现多名重合时,排序会影响主任的判断
3.分析对方可能的策略:站在对方角度想——对方会怎么选?你的排序能否与对方产生重合?
4.绝对不能放弃不选:新规规定,同意候选名单后无正当理由不选择,视为同意对方的选择。这是最被动的局面。
策略四:边裁的选择要”有策略性”
在三人仲裁庭中,你选定的边裁不仅仅是”你那一票”,更是你在仲裁庭中的”耳目”和”影响者”。
好的边裁应当具备:
✅ 与案件专业领域匹配
✅ 在仲裁圈有良好人脉(有利于边裁选首席机制)
✅ 有足够的经验和话语权,能在评议中有效表达观点
✅ 与首席仲裁员有良好的专业互信关系
避免选择:
❌ 与你或你的律所有利益冲突的人
❌ 过于”随大流”、缺乏独立见解的人
❌ 与对方选定的边裁或可能的首席有严重分歧的人
策略五:注意时间节点,绝不逾期
新规的时间节点一览:
| 事项 | 期限 | 起点 |
| 独任仲裁员共同选定 | 10日 | 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 |
| 首席仲裁员共同选定 | 15日 | 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 |
| 边裁分别选定 | 15日 |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 |
| 边裁共同选定首席 | 15日 | 收到本会通知之日 |
| 重新选定仲裁员 | 5日 | 收到重新选定通知之日 |
| 就信息披露提出回避意见 | 10日 | 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 |
| 提出回避申请 | 10日 | 收到选定/指定通知之日或得知回避事由之日 |
关键提醒:选定期限的性质近似于除斥期间,不因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止等原因中断或延长。逾期未选定,即丧失选定权利,由主任指定。这意味着你彻底失去了对仲裁员人选的影响力。
实务建议:收到仲裁通知后,第一时间启动仲裁员选定工作。不要等到最后两天才仓促决定。
策略六:考虑名册外选定的可能性
新规开放了国内仲裁程序中的名册外选定,这为你提供了新的策略空间。
适用场景:
- 案件涉及高度专业化的技术领域,名册内缺乏对口专家
- 你希望选定某位在特定领域有极高声望的专家,但其不在北仲名册上
- 涉外因素较强的案件,你希望选定外籍或具有国际经验的专业人士
操作要点:
- 需要向北仲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联系方式
- 候选人须经北仲确认后方可担任仲裁员
- 建议提前与对方沟通,争取共同选定名册外人士(名册外选定需要双方同意更有保障)
- 注意:名册外仲裁员的费用可能更高,需评估成本
五、五大”踩坑”场景及避坑指南
坑1:同意候选名单制后又不选择——新规最危险的陷阱
场景:你同意了北仲提供候选名单,但因为忙或其他原因,没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选择。
后果:新规明确规定,视为同意其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也就是说,对方选了谁,谁就是你的首席仲裁员。
避坑:同意候选名单制后,务必在期限内完成选择并提交。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选择,应当及时向北仲书面说明情况。
坑2:组庭后聘请代理人触发回避陷阱
场景:仲裁庭组成后,你新聘请了一位律师,该律师与仲裁庭某成员存在师生关系、前同事关系等应予回避的情形。
后果:根据新规第三十六条第(七)款,视为你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且因此导致程序拖延的,你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更严重的是,其他当事人仍可就此申请回避,可能导致仲裁员被更换、程序重来。
避坑:在聘请代理人之前,核查代理人与已组成仲裁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组庭后聘请代理人,务必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坑3: 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申请回避——权利受限
场景:你选定了某仲裁员后,发现该仲裁员有某种你之前不知道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后果:新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其选定的仲裁员,只能基于在选定之后才知悉的理由提出回避申请。这意味着,如果你在选定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回避情形,就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回避。
避坑:选定仲裁员前,做好充分的背景调查。不要因为”认识”就仓促选定,要排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坑4: 选定外地仲裁员未预交差旅费
场景:你选定了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差旅费。
后果:根据新规第三十三条,视为未选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
避坑:选定外地仲裁员前,确认差旅费金额并准备好预交。如果案件标的不大,建议优先选择本地仲裁员,避免额外成本。
坑5: 多方当事人未共同选定——权利可能被”连累”
场景:案件有两个以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未能共同协商选定一名仲裁员。
后果:根据新规第三十条第(二)款,未能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与贸仲的区别:北仲新规仅接管未达成一致一方的指定权,另一方当事人的选定权不受影响。但在贸仲规则下,多方被申请人不能共同选定时,申请人的选定权也会被剥夺,三名仲裁员全部由主任指定。
避坑:如果你的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设计阶段就应当约定多方共同选定的规则。在进入程序后,积极与其他同方当事人协调,尽快达成一致。
六、仲裁条款设计建议:从源头掌握主动权
最好的策略是在争议发生前就通过仲裁条款设计掌握主动权。以下是在合同中设计仲裁条款时的建议:
建议一:明确仲裁员人数
对于标的较大的合同(如建设工程、金融交易),建议约定三人仲裁庭,保留边裁选定权。对于标的较小但专业性强的合同,可约定独任仲裁庭,降低成本但要注意独任仲裁员的选定策略。
建议二:预先约定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可以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双方未能共同选定的,适用北仲候选名单制。”
建议三:涉及多方当事人时,约定选定规则
如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建议增加如下约定:
“多方当事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时,该方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的,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权利。”
建议四:考虑约定名册外选定的可能性
对于高度专业化的交易,可以约定:”当事人可以从北仲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但须经北仲确认。”
七、新规 vs 旧规:你需要知道的关键变化
| 变化项 | 2022版规则 | 2026新版规则 | 对你的影响 |
| 推荐制 | 各方各自推荐1-3名首席人选 | 取消推荐制,仅保留候选名单制 | 选定方式简化,需更加重视候选名单制 |
| 候选名单数量 | 5-7名,选3-4名 | 5名,选至少3名并排序 | 候选人减少但选择更聚焦,排序更重要 |
| 不选择的后果 | 无明确惩罚 | 视为同意对方选择 | 绝不能同意后又不选择! |
| 主任指定范围 | 在推荐/候选列表之外指定 | 可在名单内或名单外指定 | 主任灵活性增大 |
| 名册外选定 | 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允许 | 国内程序也允许 | 选人范围大幅扩大 |
| 边裁选首席期限 | 10日 | 15日 | 时间更充裕 |
| 仲裁员回避 | 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无特殊限制 | 只能基于选定后才知悉的理由 | 选定前必须做好背景调查 |
| 组庭方式公平性 | 无明确规定 | 主任可依公平原则确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防止一方滥用组庭权利 |
| 诚信仲裁 | 无总则规定 | 新增第四条”诚信仲裁” | 当事人须诚信参与程序 |
八、结语
仲裁员的选定不是走形式,而是一场贯穿仲裁全过程的程序博弈。从合同签订时的仲裁条款设计,到收到仲裁通知后的迅速反应,再到候选名单的精心排序,每一步都在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
记住以下核心原则:
- 专业匹配是第一标准——不是选”认识的”,是选”懂行的”
- 时间是生命线——所有期限均为除斥期间,逾期即丧失权利
- 候选名单制必须认真对待——新规下”不选=同意对方的选择”
- 从源头抓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设计,比事后策略更重要
- 背景调查是必修课——选定前了解仲裁员的专业、风格、口碑
仲裁没有”最好的仲裁员”,只有”最适合你的案件的仲裁员”。 找到那个最适合的人,你的案件就已经赢了一半。
*本文依据北仲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国内仲裁规则》撰写。仲裁规则可能更新,具体条文以北仲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



-150x150.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