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横跨全球的5G专利大战
2026年5月1日,一场横跨中、英、德、巴西等六大法域、涉及超过17起诉讼的全球专利大战迎来关键节点。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三星电子向中兴通讯支付3.92亿美元的一次性全球FRAND交叉许可费。同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裁定,认定中兴通讯提出的7.31亿美元六年期许可方案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两个法院的判决看似方向一致,但实际上裁判思路和认定标准有着巨大差别。这也由此引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所有核心议题。
这场纠纷的源头并不复杂。2021年,中兴与三星签署了一项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三星据此使用中兴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三年后协议到期,双方启动续约谈判,但在许可费率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中兴认为其在5G领域拥有超过6500族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贡献理应获得更高回报;三星则认为中兴的报价偏高,不符合FRAND原则。
谈判破裂后,2024年12月,三星率先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中兴随即在中国重庆、德国慕尼黑、巴西里约等地发起平行诉讼,全球专利战由此全面爆发。到2025年4月,双方在全球已发起超过17起互诉,形成”多法域并行”的诉讼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一年多的诉讼中,德国法兰克福法院、慕尼黑法院、巴西上诉法院、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中国重庆法院,均认定中兴的许可费方案符合FRAND原则。德国慕尼黑法院更是史无前例地向三星下达了侵权禁令——这是中兴在该系列诉讼中首次获得法院禁令,因涉案专利大概率覆盖三星全系设备,显著提升了中兴的谈判主动权。在中兴维权过程中,唯一”偏离”的是英国法院——其裁定的3.92亿美元许可费远低于中兴主张的7.31亿美元,原因在于英国法官采用了”可比协议法”而非其他法院普遍采用的”自上而下法”来计算许可费。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因为涉及金额巨大,更因为它集中展现了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所有核心议题: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如何界定合理许可费?当许可谈判破裂时,法院如何在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寻找平衡?
本系列文章将以这起案件为线索,系统介绍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法律框架、FRAND原则、申请策略、许可实务、维权路径及企业合规建议,帮助读者理解这一技术、法律与商业深度交融的复杂领域。
*本文为《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律与商业的深度融合》系列之首篇,后续将陆续推出《FRAND 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与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维权与企业合规》系列专文,敬请持续关注。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标准必要专利
想象一下,你要买一部手机,你希望它不仅能打电话、上网,还能在任何国家和地区使用——无论用的是中国移动的网络还是英国Vodafone的基站。要做到这一点,手机必须遵循一套统一的技术规范,这套规范就是”标准”。而标准中包含的那些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标准必要专利。
用更准确的语言说,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简称SEP)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时不可避免会使用到的专利。也就是说,只要你的产品宣称符合某项标准,就必然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绕开。正因如此,标准必要专利被形象地称为”绕不开的专利”。
在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尤为密集。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制定的4G LTE和5G标准中,包含了数以万计的专利,分别属于高通、华为、中兴、爱立信、诺基亚等众多企业。每一部5G手机的生产,都离不开对这些专利的使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何不同
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的区别,远不止”是否被纳入标准”这一点,在法律属性和权利行使方式上也存在着根本性差异:
第一,可替代性不同。普通专利存在技术替代空间——如果某项专利收费太高,企业可以研发替代方案或设计绕开。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由于标准具有强制适用性,实施者别无选择,无法”绕开”该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正是标准必要专利威力所在,也是诸多制度设计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
第二,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普通专利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许可、向谁许可、以何种条件许可,甚至可以拒绝许可。但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受到FRAND原则的约束,必须以合理条件下向所有标准实施者提供许可,不能随意拒绝。
第三,市场影响力不同。普通专利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在技术领域内的竞争力,可能被替代或淘汰。而标准必要专利借助标准的广泛推行,获得了超越普通专利的市场锁定效应——一旦标准确立,该专利就拥有了类似基础设施般的市场地位。也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这个特点,使得企业(尤其是行业内具有领导地位的企业)不遗余力的申请及保护其拥有的各项标准必要专利。
(三)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行业中的重要性
标准必要专利在通信行业中的重要性尤为明显,原因在于通信技术天然需要互联互通。如果各厂商各自为政,采用不同的技术规范,用户就无法在不同运营商、不同国家之间自由通信。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如3GPP、ITU、ETSI等)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所有设备厂商都必须遵循这些标准,才能确保互联互通。
以5G为例,3GPP发布的5G标准包含了大量企业的专利技术。据公开数据,中兴通讯拥有超过6500族5G标准必要专利,华为更是持有数万族。这些专利覆盖了5G的物理层、MAC层、RRC层等核心技术领域。每一部5G手机、每一个5G基站的生产,都需要获得这些专利的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晶,更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在5G时代,中国企业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排名中位居前列,改变了2G、3G时代由欧美企业主导专利格局的局面。这也正是中兴诉三星案引发如此大反响的原因——它标志着中国企业在全球专利定价中的话语权正在提升。
三、制度框架
(一)国内法律制度
近年来,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建设方面明显加速。在立法层面,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同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也要求”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24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由此在法律规范层面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案件给出审判方向上的指引。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6年1月施行),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新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和”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两类案由,为SEP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诉讼路径。同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为预防和制止滥用SEP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202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为企业提供了从申请策略到撰写规范的全流程指导。
此外,我国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尽早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在多起案件中认定,参与标准制定却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事后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二)国际法律框架
在国际层面,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和反垄断法,尚无统一的多边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虽未专门涉及SEP,但其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和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则可参照适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年来也在积极推动SEP相关讨论,2024年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仲裁和调解的指导意见。
在区域层面,欧盟是SEP制度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欧盟委员会曾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式沟通》,并于2024年启动了关于SEP强制许可规则的立法磋商,引发广泛讨论。美国则主要通过判例法和反垄断法来规制SEP,其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确立的禁令四要素检验标准对全球SEP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作者:金燕律师
金燕律师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劳动争议。
金燕律师拥有理工科及法学复合教育背景,是兼具技术思维与法律专业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律师。其根植于对技术领域相关知识的深厚积累,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主体提供全维度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金燕律师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许可交易、争议解决等服务,能够从技术底层与法律规则双重视角,为客户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精准处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金燕律师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不仅长期担任境外主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包括集团公司结构建立、股权搭建及交易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服务,还代理了多起复杂的涉外商事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金燕律师服务的客户覆盖大型央国企、中大型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等,涉及行业领域包括医疗、房地产、科技信息、制造业及文化娱乐产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