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起点:外资持有中国籍船舶的法律限制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文义上看,第二条的功能是划定必须在中国进行登记的船舶范围,即强制登记义务的适用主体范围。但在法律适用实践中,第二项但书——“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被普遍理解为船舶登记机关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的法定依据。海事管理机构据此在审查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时,通常以申请人(企业法人)是否符合该主体资格条件作为受理和审批的核心标准。因此,外商出资比例超过50%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WFOE),原则上不符合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主体资格条件,不能直接为其拥有的船舶申请中国国籍。
这一限制在实践中带来的困扰是实实在在的。一家外资企业,按照一般规则无法将自有船舶登记在中国籍名下。这意味着它要么选择在境外登记,作为外国籍船舶受到严格限制,要么通过合资安排由中方控股主体持有船舶,两者均意味着商业结构和运营成本的额外负担。
二、海南的突破:《国际船舶条例》的突破
这里的“国际船舶”,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包括港澳台航线。也就是说,注册于海南的外资企业拥有的船舶,只要运营国际或港澳台航线,就可以突破《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外资比例限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中国籍船舶登记。
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突破。它在不修改上位法的情况下,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为外资航运企业提供了一条合法持有中国籍船舶的路径。
第二,国务院于2022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更进一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据此,海南自贸港内两类船舶的外资股比限制均已取消。
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对游艇登记也有专门安排: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及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办理游艇登记。这意味着游艇登记的外资主体资格限制同样有所放宽。
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对于跨境船舶买卖、融资租赁等交易结构的搭建具有直接影响——外资航运企业不再需要通过复杂的代持或合资安排来持有船舶资产,交易结构可以更加简洁、法律风险更加可控,运营成本极大降低。
三、配套制度红利:登记便利化、税收优惠与外籍船员任职
· 外籍船员任职方面
海南海事局2021年发布《外国籍人员参加海南自由贸易港船员培训、考试和申请船员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了外籍船员从培训、考试、发证到证书承认的全流程操作机制。尽管早在2007年发布的最初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已明确允许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但除船员适任证书外,还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就业许可,涉及出入境、劳动用工等多个部门的审批,程序繁琐。海南自贸港首次填补了这部分制度空白,可以解决从境外转籍加入“中国洋浦港”船舶原有外籍人员船员不能继续任职的问题,有助于吸引外资国际船舶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
· 税收优惠方面
(一)增值税退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从事国际或港澳台运输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
这里有几点操作提示:第一,退税的适用以船舶从事“国际或港澳台运输”为前提,如果运营航线不满足这一条件,退税资格将受到影响;第二,船舶建造企业与购买方之间的交易结构需满足增值税退税的形式要求,建议在造船合同签署前就交易的税务架构进行筹划;第三,船舶在海南自贸港完成登记是退税的必要条件。
(二)零关税进口。封关运作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封关运作后,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零关税”商品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后,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资格,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类商品不包含于《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中,这意味着符合享惠主体申报资格的前提下,自贸港企业进口船舶将享受前述税收优惠,相比封关运作前,资格限制进一步放宽。
四、结语与实务建议
第二,增值税退税和零关税政策都有具体的适用条件,不是简单完成登记就能自动享受。建议在船舶购买或融资租赁交易启动前,对交易的税务架构进行整体筹划。
第三,封关运作后部分配套制度尚未明确,且海南自贸港的制度更新较为频繁,在决策时应当为制度变化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适当的先决条件和退出机制。
第四,涉及跨境因素时,包括境外船舶移籍、外籍船员雇佣、跨境融资租赁等,合规复杂度成倍增加,建议在交易初期引入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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