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系列法律合规问题研究 ——“零关税”政策以及海关监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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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前沿,关税优惠政策是其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吸引企业集聚、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支撑。根据新闻报道,海南自贸港封关百日时,外贸进出口超800亿元,同比增长32.9%。其中,“零关税”政策开展业务186票,主要为石油原油、锂辉石、分析仪器等,总货值16 .96亿元,减免税款2.71亿元,平均通关时间压缩26%。新增企业7.01万户,同比增长90.81%;新增备案外贸企业7503家,同比增长65.7%。截至目前,累计有11773家经营主体获批“零关税”享惠主体资格。本文将围绕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具体适用及海关监管合规重点展开详细解析,助力企业依法合规享受政策便利。

一、主要政策及法律依据
  •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40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9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25〕34号)
二、零关税政策具体解读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系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统称,是海南自贸港关税优惠的核心。全岛封关运作后,其适用范围、主体及程序均实现了进一步优化,企业需精准把握相关要求,才能合法享受政策红利。(一)企业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财关税〔2025〕12号文件规定,享惠主体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一是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三是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享惠主体需未被纳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海关失信企业名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确保主体合规。认定流程方面,相关主体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愿申报,由省财政厅牵头,联合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多部门线上并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海南省政府确定,结果反馈至申报主体,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主体信息变更、资格注销及取消的相关要求,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主动放弃货物“零关税”进口资格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时间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算。

(二)涉及的产品类别

全岛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享受零关税。

2.岛内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享惠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此类交通工具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已有规定外,需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其中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点对点”“即往即返”车辆不受该天数限制。

3.岛内享惠主体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生产加工或进行服务贸易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已多次扩容,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

4.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特定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可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条件包括:

1)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2)用于维修以海南省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3)用于维修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4)用于维修“零关税”进口的游艇及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

5.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居民免税购买,目前已开设岛内居民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切实惠及民生。

请注意,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流通至非享惠主体、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除加工增值超过30%[1]的鼓励类产业货物外),需按进口料件补缴相关税收。

三、海关监管视角下的企业合规重点
海南自贸港“放得开”的关税优惠政策,必然伴随“管得住”的监管要求。从海关监管角度,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防范走私、违规等法律风险。一是严格遵守“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规则。经“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需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违规申报;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时,除加工增值超过30%的鼓励类产业货物外,需按进口规定补缴相关税收,严禁通过违规流转规避税收义务。企业需明确区分岛内流通与内销货物的监管差异,避免违规流转。

二是规范零关税货物使用与管理。零关税货物需按申报用途使用,严禁擅自挪作他用,尤其是营运用交通工具,需严格遵守营运范围、停留时间等要求,违反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收及行政处罚。同时,企业需建立零关税货物台账,如实记录货物的进口、使用、流转等情况,配合海关监管。

三是配合海关智能化监管与稽核查。海南自贸港海关依托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数据模型实现自动化监管与预警,同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企业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海关的稽核查工作;AEO高级认证企业需持续维持合规信用以享受通关便利,重点关注名单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监管风险。

四是防范税收违规风险。企业不得通过虚假申报、伪造单证等方式骗取零关税优惠,不得规避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相关措施;涉及四类措施[2]的零关税货物需严格按规定执行,避免重复征税或违规免税。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类常见的违规情形:

1)价格申报不实,例如为了提高增值率高报内销的成品价格或者低报进口料件的价格,以及少报境内料件的品种,低报境内料件的价格;

2)备案不实,例如实际加工的工艺或者产品的成分含量与备案的加工工艺或者成分不符;

3)申请海南资产货物认定时弄虚作假,例如以内地资产、货物冒充海南资产、货物。

企业需要对申报信息承担法律责任,防范税收违规风险。

四、结语
综上,海南自贸港关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政策的享受必须以合规为前提。企业应精准把握政策边界,严格遵守法律及监管要求,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实现高质量发展。
注  释
[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同时,根据琼府办〔2025〕34号,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企业更容易达到30%的增值率。
[2] 指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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