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登记为零的股东还是股东吗?

专业文章
引    言
改革开放初期,中方常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等作为合作条件,与外方共同设立中外合作公司。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未作价评估,导致工商登记中出现“外方占比100%、中方占比0%”的特殊股权结构。2020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外资三法”框架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治理结构并轨,此类“零股权”中方合作方如何确认股东身份,成为改制过程中的重要议题(本文讨论范围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产生:法律变迁
一、“外资三法”时代的双轨制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规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三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外资三法”框架下,外商投资企业的治理结构与普通内资企业存在明显差异,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而非股东会。由此“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形成了并列的双轨制格局。
二、《外商投资法》时代的并轨调整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外资三法”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等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符合相关规定,此前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需将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各合作方依法以股东身份介入公司经营管理。对于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提供合作条件的中方股东而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其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成为改制的重要关注点。
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
合作公司不能以某股东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为零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直接除名该股东【案号:(2023)粤0308行初3067号】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投资中方为A公司,投资外方为B公司。根据甲公司《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注册资本由B公司全部以现金出资,A公司提供不作价的土地用以兴建厂房及配套设施。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A公司委派一名(副董事长),B公司委派两名(含董事长)。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甲公司的股东为A公司(出资比例0%),B公司(出资比例100%)。2023年5月,甲公司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A公司从甲公司股东列表中除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登记。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确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A公司名下的甲公司0%股份及其股东身份予以消除。
法院观点
关于A公司股东身份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自设立以来,工商档案材料中备案的章程均有关于投资中方与投资外方出资方式的约定、董事会会议也有投资中方委派的副董事长的签名,且甲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A公司在甲公司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表明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股权争议,在此基础上,甲公司径行通过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投资中方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的0%股权与股东身份予以除名,该申请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实务中,关于股权登记为零的股东,公司不能以其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为零为由,径行向行政机关申请除名该股东,而应当先在实体上解决股权争议
案例二:
股东资格应结合工商登记与实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综合判断【案号:(2019)京03民终5278号】
案情简介
1994年,A、B、C公司共同成立甲公司,甲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B、C公司共同出资,A公司以负责土地拆迁工作安置、补偿及协调甲公司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为合作条件。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向A公司支付补偿费用。各方约定,甲公司在1996年年底之前再向A公司支付经营利润420万元,之后A公司不再参与甲公司的利益分配。甲公司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B、C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后C公司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现甲公司股权结构为A公司持股0%,B公司持股100%。之后,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人先后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和强制清算,但甲公司既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清算组也因无法获取甲公司相关文件而无法进行清算。现甲公司债权人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作为甲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既是有限责任公司,又是中外合作企业,因此同时受《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和《公司法》的规范,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肯定是其清算义务人。根据工商档案,甲公司股东为A公司和B公司,尽管A公司的出资比例为零,但不影响其身份系甲公司股东的事实。另外,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A公司委派一名董事,表明A公司始终在行使股东权利。且A公司因股东身份获取过分红。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是甲公司的股东。二审法院进一步阐释,根据工商登记信息,A公司系甲公司设立时的投资方,截至甲公司被吊销时仍是工商登记的投资方,属于股东;从股东权益角度,股东出资方式多样,从甲公司章程可知,A公司提供土地供甲公司使用,并获得土地补偿款及利润,且A公司派人员担任董事系行使公司管理权的方式。故从登记形式以及实际是否享有股东权利看,A公司均属于甲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
判令A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甲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总结
实务中,在对工商登记为零的股东进行资格认定时,需要考量工商登记形式以及该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这里的股东权利既涵盖股东分红权,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
案例三:
登记股权占比为零的股东其实际享有股权份额可以按照分红比例确认【案号:(2020)粤08民终2248号】
案情简介
1995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营合同》,A公司负责提供空地及所需水电,B公司出资现金,共同设立甲公司。甲公司于1996年登记成立,记载的投资方为A公司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依法提取相关基金后的利润,按A公司占30%,B公司占70%的比例分配。同时,甲公司的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A公司委派4名,B公司委派6名。甲公司经营期满后,因B公司在甲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中提出A公司不是股东,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现A公司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与B公司是否是投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政府批复文件及工商登记信息,甲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且实际运作中也遵循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因此A公司与B公司是投资合作关系。关于A公司股份占比,相关政府批复文件显示A公司以提供土地及水电为合作条件,双方合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A公司为30%,虽然验资报告未对A公司提供的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但双方约定了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比例,并履行了报批及登记程序,足以证明A公司在甲公司中以土地出资、占30%的股权这一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股东身份问题,A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按照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设立及经营提供了相应条件,在甲公司设立后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投资行为亦被登记在相应的企业主体资料中,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A公司当然具有甲公司股东身份。关于A公司享有股权的具体份额问题,甲公司设立合同及章程虽未载明,但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鉴于获取资产收益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且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双方并无其他有关出资比例或者分红方式的约定,因此以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持股比例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确认A公司系甲公司的股东,股权份额为30%。
案件总结
实务中,关于登记股权占比为零的股东实际享有股权份额的判断,可以依据相关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文件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倒推该股东实际享有的股权份额
股东资格认定的要点: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登记为零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结合上述三起案例的裁判观点,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个认定要点:其一,该股东被记载于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册、验资报告等文件之中,这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其中,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可以证明在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认可该股东以不作价的资产作为合作条件投入公司经营,这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应当认定该等约定有效。而工商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公司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了解公司状况,在工商登记册已经载明股东身份的情况下,第三方的信赖利益理应得到保护。其二,股东需实际行使公司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享有利益分配权,这可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股东通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来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具体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是否有该股东或股东委派代表的签章来证明。关于股东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在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该收益的性质,以避免将其他款项(比如设备购买款等)误认为属于投资人的分红收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出资是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基本条件。如果股东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该非货币财产应当既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历史原因,外商投资企业中部分中方投资者往往未对其提供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致于未被计入注册资本,进而出现前文所述中方投资者被工商登记为股东但股权占比为零的现象。这类外商投资企业为顺利进行股权架构调整,应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作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缴纳的出资金额。然而,对多年前提供的合作条件进行评估作价,并据此完成企业合作各方的股东身份和股权比例的确认与调整,实践中必然会面临很多障碍,仍有待进一步解决。
分类: 专业文章
您可能还会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