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治体系的重要里程碑,《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位阶,上承《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下接具体操作程序,填补了此前行政规章层级偏低、操作细则不足的制度空白,标志着中国反不当域外管辖工作从“原则宣示”全面转向“程序法治化、实操精准化”。
当前,部分国家凭借自身优势,频繁滥用域外管辖权力,通过单边制裁、次级制裁等手段,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尤其在国际贸易、科技合作、金融投资等领域,中国企业面临的域外管辖风险持续攀升。本文立足实务视角,深度拆解《条例》核心条款,结合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避险指南。
一、《条例》核心定位与适用边界
理解《条例》的首要前提,是明确其核心定位——并非“反所有域外管辖”,而是“反不当域外管辖”,即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域外管辖措施,提供系统性的阻断、反制与救济路径。其适用边界可从三个维度精准把握,这也是企业识别风险、律师办案的基础。
(一)适用主体:覆盖所有中国公民与组织,含境外关联主体
《条例》的适用主体包括中国公民、中国组织(涵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同时明确,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也可成为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若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也将被纳入《条例》的规制范围,可能面临约谈、责令改正甚至反制措施。
(二)适用情形:四大识别标准,精准判断“不当”与否
《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识别标准,这是企业判断自身是否面临相关风险、律师代理案件时界定案件性质的核心依据,需综合考量四大因素:
1.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是首要判断标准,比如未经联合国授权的单边制裁、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管辖扩张,均属于典型的“不当”情形;
2.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结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长臂管辖”实践,若外国管辖的行为与该国无实质关联(如仅因产品含微量外国成分即实施管辖),则属于联系不适当;
3.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比如外国管辖措施导致中国产业链供应链中断、企业资产被冻结、正常经贸活动受阻等,均符合该情形;
4.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如外国管辖措施的实施目的、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等。
经国务院法治部门识别并公告的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这为企业拒绝外国不当指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排除情形:明确边界,避免滥用救济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反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对外国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正常经贸活动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若外国管辖措施符合国际法及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正当的管辖范畴(如正常的出口管制),企业不得依据《条例》拒绝执行。企业注意区分“正当管辖”与“不当管辖”,避免盲目主张权利。
二、企业避险指南:
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救济全流程
结合《条例》条款及实务案例,企业面临的外国不当域外管辖风险主要集中在:资产冻结、交易限制、签证限制、合作中断等。针对这些风险,企业需建立“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避险体系,每一步均需贴合《条例》要求,确保合规且有效。
(一)事前防范:建立风险排查机制,筑牢合规防线
事前防范是企业规避域外管辖风险的核心,重点在于“识别风险、规范流程”,具体可落地措施如下:
1.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精准识别高风险领域——企业需重点排查自身业务涉及的境外合作方(尤其是受外国单边制裁影响较大的企业)、交易标的(如含外国技术、成分的产品)、资金结算方式(如是否涉及美元结算、外国金融机构)等。对于国际贸易、科技研发、金融投资等高频涉险领域,需建立专项排查清单,定期更新风险信息,重点关注外国最新的域外管辖政策及国务院法治部门发布的识别公告。
2.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反不当域外管辖”免责条款——在与境外合作方签订合同时,需尽可能明确约定:若因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相关责任由实施不当管辖的外国方或协助执行该措施的合作方承担;明确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排除外国法院的不当管辖;约定若合作方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3.建立合规培训体系,提升全员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条例》及相关法律培训,重点针对高管、涉外业务人员、法务人员,讲解不当域外管辖的识别标准、应对流程及法律责任,避免因员工疏忽(如擅自执行外国不当指令)导致企业面临风险。同时,明确员工发现疑似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时的报告路径,确保及时响应。
4.搭建外部支持网络,提前对接专业资源——企业可与专业律所、行业协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获取域外管辖风险预警及应对指导;对于重大涉外项目,提前邀请律师参与合规审核,从源头规避风险。
(二)事中应对:精准处置,依法拒绝不当指令
当企业收到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指令(如要求冻结资产、终止合作、提供敏感数据等)时,需保持冷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处置,避免盲目执行或拒绝,具体步骤如下:
1.快速核实指令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域外管辖”——立即组织法务人员或委托律师,结合《条例》第六条的四大识别标准,核实该指令是否违反国际法、与发布国是否有适当联系、是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若无法明确判断,可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识别建议,等待官方认定。
2.依法拒绝执行,留存相关证据——经核实属于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告知指令发布方拒绝的法律依据(即《条例》相关条款)。同时,全程留存相关证据,包括指令文本、沟通记录、拒绝执行的书面通知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3.特殊情况需申请豁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若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必须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提供具体事实和理由、执行范围等,经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同意后,方可在特定范围内执行,严禁未经申请擅自执行。
4.主动报告,寻求官方支持——企业可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获取政策指导和支持;若面临外国机构的施压或处罚,可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介入,通过外交途径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需要特别提醒:企业不得规避或拒绝执行《条例》规定的反制措施,或违反国务院法治部门作出的禁执令,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限制进出口、限制数据传输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后救济:多渠道维权,最大化降低损失
若企业因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或他人协助执行该措施遭受损失,需及时启动救济程序,《条例》明确了三大救济路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
1.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2.申请国家反制支持——企业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将推动实施、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由国家采取签证限制、资产查封、交易禁止等反制措施,倒逼相关主体停止不当行为,弥补企业损失。
3.申请反制措施的变更或解除——若企业被采取反制措施,可向作出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反制措施,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由主管部门评估后作出决定。
三、实务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判断外国指令是否属于“不当域外管辖”?
核心参考《条例》第六条的四大识别标准,重点关注:该指令是否有国际法依据、与发布国是否有实质联系、是否损害中国国家利益或企业合法权益。若企业无法自行判断,可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识别建议,等待官方认定。
2.企业拒绝执行外国不当指令后,可能面临外国的处罚,如何应对?
企业可依据《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申请国家层面采取反制措施(如将相关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若外国组织或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导致中国企业损失,中国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外交途径等方式索赔。律师可协助企业制定应对方案,平衡境外风险与国内合规要求。
3.恶意实体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企业如何申请将相关主体列入清单?
恶意实体清单适用于推动实施、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及其实际控制或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企业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主体实施不当行为的证据,经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审核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列入清单,并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4.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需重点注意什么?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进出口、限制数据传输、限制出境入境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企业需重点注意: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特殊情况需经申请豁免),不得规避或拒绝执行反制措施、禁执令,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四、结语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施行,为中国企业抵御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未来,随着《条例》的进一步实施,相关操作细则将逐步完善,中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治体系将更加健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形式不断翻新,企业面临的风险持续升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树立合规意识,建立全流程避险体系,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律师需精准把握《条例》核心条款,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规避风险、稳健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