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系列法律合规问题研究——简析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特殊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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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外商投资是海南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举措。促进外商投资是推动高水平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一环。本文将依据对海南自贸港吸引外商投资法律政策的深入剖析,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投资相关条例等,对海南自贸港外资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进行解析。

 

一、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二、自贸港外商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根据自贸港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自贸港在外商投资方面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主要如下:

 

(一)促进外商投资的举措

实施特别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规定有序推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围绕四大重点产业、聚焦“五向图强”领域,推进扩大开放,并对医疗、教育、证券等领域率先开放提出细化落实措施。

创新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招商机制和形式,引导外国投资者在重点产业领域进行投资,鼓励在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等服务业领域吸引利用外资。

强化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支持其平等参与科研活动、享受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并对总部经济发展、国际展览会举办、企业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等作出规定。

创新推行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估制度,要求有关部门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二)强化对外商投资的金融支持

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扩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服务,以及优化和创新开发保险产品等作出规定,支持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建立健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便利化制度,推动简化相关基金设立流程和外汇登记等手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扶持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实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政策,对再投资给予配套优惠政策。探索提升跨境支付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汇兑、结算、融资、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和方式。

 

(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主动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等国际规则和公约,推进外商投资制度创新,包括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各项政策以及创新简化证明文件的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可免于公证、认证或者附加证明书等。

 

(四)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明确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所得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出资、收益等的自由汇入和汇出、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履行、网络侵害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置等作出规定。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在边境保护、海关备案和海外纠纷应对等方面加强保障和服务,并要求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建立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动调解、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五)优化外商投资政务服务

围绕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完善外商投资全过程服务保障措施。通过创设企业首席服务专员、在政务服务办事场所设立国际服务专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制度等创新举措,及时了解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三、特别负面清单

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 “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 承诺即入” 为核心,目前核心适用版本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同时对接 2024 年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优化要求,作为自贸港,在全国范围内唯一适用独立的负面清单,仅适用于海南岛全域。

 

相较于全国版清单,海南自贸港最新版清单保持多项独家开放优势,主要特点如下:

 

增值电信: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

教育: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

社会调查领域: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

 

此外,医疗领域方面,按照相关政策,海南自贸港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允许外资独资设立医疗机构,突破全国层面外资医院中方控股要求的一般性规定,同时支持外资企业开展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应用。

 

四、结语

综上,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非禁即入”为核心,坚守安全底线、凸显自贸港特色,与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形成联动,既通过精简限制、优化流程释放开放红利,又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条例》筑牢法治根基。自全岛封关运作启动以来,相关政策与清单将持续迭代优化,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平衡开放与监管,助力海南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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