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海牙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在孚瑞近期承办的一起诉讼案件中,原告系在英国成立的公司,笔者为原告代理人。因《海牙公约》在中国生效后,中国和英国均为《海牙公约》缔约国,故我方向法庭提交了英国公证及附加证明书认证的公司主体资格材料。然《海牙公约》刚生效,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承办的涉外案件较少,对《海牙公约》之规定尚不熟悉,故对主体资格提出异议。
由此,为明晰中国加入《海牙公约》后公证认证流程的变化,本文拟对加入《海牙公约》前后公证认证流程进行对比,以直观体现《海牙公约》对公证认证流程产生的影响。
二、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海牙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且需在其领土内出示的文书应免除认证要求。就本公约而言,认证仅指文书出示地国的外交或领事人员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而履行的手续。”
《海牙公约》第三条规定:“为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为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仅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第四条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三、孚瑞观点
当外国主体在中国参加诉讼过程中,中国司法机关按照程序法要求依法应当核实外国主体身份信息。但是因外国主体的身份文件产生于国外,中国司法机关无法核查外国当事人主体资格,故公证认证的作用即通过外国公证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国家间政府、外交机关的相互认可,确认文件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参加诉讼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国成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之前,具体公证认证流程如下:
01由外国公证机构对外国当事人的身份文件进行公证,确认相关文件在该国系合法、真实的。
02公证完成后,由该国主管机关对该国公证处的签章进行确认,确保该公证在该国是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作出的真实、合法的公证。
03外国主管机关对公证认证后,由中国派驻该国的使领馆外交人员,对该国主管机关的认证签章进行认证,确认外国主管机关认证的真实性。
完成上述公证、认证流程后,中国司法机关才会通过对驻外国的中国外交机关认证签章的审查,确认外国当事人身份文件真实性。
而中国成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之后,在《海牙公约》缔约国的公证认证流程如下:
01由外国公证机构对外国当事人的身份文件进行公证,确认相关文件在该国系合法、真实的。
02公证完成后,由该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证明公证、公证人身份之真实性。
完成上述公证及附加证明后,中国作为《海牙公约》缔约国,中国司法机关有义务审核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后,确认外国当事人身份文件真实性。
根据上述流程对比,在《海牙公约》缔约国办理公证认证,免除了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简化了认证流程。
* 后附孚瑞律师承办的案件中,于2022年及2024年在韩国公证认证的结果,以显示加入《海牙公约》前后,公证认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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