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8号)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40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9号)
- 《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25〕34号)
(二)涉及的产品类别
全岛封关运作后,零关税商品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均享受零关税。
2.岛内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享惠企业,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此类交通工具除航空器国籍登记、权利登记等国家已有规定外,需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其中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点对点”“即往即返”车辆不受该天数限制。
3.岛内享惠主体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生产加工或进行服务贸易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清单已多次扩容,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
4.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满足特定条件之一的,在海南省内维修可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续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条件包括:
5.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居民免税购买,目前已开设岛内居民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切实惠及民生。
请注意,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流通至非享惠主体、个人或经“二线”进入内地(除加工增值超过30%[1]的鼓励类产业货物外),需按进口料件补缴相关税收。
二是规范零关税货物使用与管理。零关税货物需按申报用途使用,严禁擅自挪作他用,尤其是营运用交通工具,需严格遵守营运范围、停留时间等要求,违反规定将面临补缴税收及行政处罚。同时,企业需建立零关税货物台账,如实记录货物的进口、使用、流转等情况,配合海关监管。
三是配合海关智能化监管与稽核查。海南自贸港海关依托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数据模型实现自动化监管与预警,同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企业需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海关的稽核查工作;AEO高级认证企业需持续维持合规信用以享受通关便利,重点关注名单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监管风险。
四是防范税收违规风险。企业不得通过虚假申报、伪造单证等方式骗取零关税优惠,不得规避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相关措施;涉及四类措施[2]的零关税货物需严格按规定执行,避免重复征税或违规免税。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需要注意避免以下几类常见的违规情形:
1)价格申报不实,例如为了提高增值率高报内销的成品价格或者低报进口料件的价格,以及少报境内料件的品种,低报境内料件的价格;
2)备案不实,例如实际加工的工艺或者产品的成分含量与备案的加工工艺或者成分不符;
3)申请海南资产货物认定时弄虚作假,例如以内地资产、货物冒充海南资产、货物。
企业需要对申报信息承担法律责任,防范税收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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