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律与商业的深度融合》系列文章第二篇,前文《标准必要专利系列研究一:定义、制度与法律框架》系统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概念、法律框架,本篇文章将介绍FRAND原则与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与许可,后续还将推出《标准必要专利的维权与企业合规》文章,敬请持续关注。
四、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一)FRAND原则的内涵
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是Fair(公平)、Reasonable(合理)和Non-Discriminatory(无歧视)三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缩写,中文意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这一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领域的核心原则,也是连接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之间的”桥梁”。
我们可以用一个生活化的比喻来理解:想象一条高速公路上有一座必经的桥梁,桥的主人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为这条路是唯一的通道(标准具有强制性),所有车辆(标准实施者)都必须经过这座桥。FRAND原则就是社会与桥主之间的”协议”——桥主承诺公平地对待每一辆车,收费合理且对相同类型的车辆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某辆车是竞争对手的就不让过,也不能随意狮子大开口。
具体而言,三个要素各有侧重:
- “公平”强调的是地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平衡。专利权人不能利用标准带来的市场锁定效应限制竞争,也不能在许可条件上设置不合理条款。它要求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公正。
- “合理”主要指向许可费率。许可费应当反映专利技术本身的实际贡献,而不是因为被纳入标准就”坐地起价”。在中兴诉三星案中,许可费率是否合理正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中兴主张7.31亿美元,三星认为不应超过2亿美元。
- “无歧视”要求专利权人对条件相似的被许可人给予基本相同的许可条件,不得对不同实施者施加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例如,不能对A公司收取1%的费率,而对生产同类产品的B公司收取5%。需要指出的是,”无歧视”并不要求所有许可条件完全相同,而是强调不得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进行差别对待。
(二)FRAND原则的双边善意谈判义务
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正逐渐被明确为”双边善意谈判义务”。这意味着,FRAND原则并非仅约束专利权人一方,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动向潜在实施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涉及的专利及侵权方式;在实施方表示愿意协商时,发出具体的许可要约,包括许可费数额及计算方式;不得无故拒绝许可或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件。在中兴诉三星案中,中兴积极向三星提供了专利清单和费率计算依据,法院认定其履行了FRAND义务。
实施方的义务:积极回应专利权人的许可邀约,以符合商业惯例的方式回应要约,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协商;不能一边使用专利一边假装不知道,或以各种借口逃避谈判。在德国法兰克福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中兴的报价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的反报价”畸低”——暗示三星在谈判中未充分履行善意义务。这一认定对后续裁判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善意谈判义务,都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原则而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禁令;反之,如果实施方恶意拖延或拒绝合理许可,法院可能支持禁令。
(三)FRAND许可费率的确定方法
FRAND许可费率如何确定,是SEP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在中兴诉三星案中,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生动地展示了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的复杂性。
自上而下法(Top-down Method):这是各国法院常用的判断方法。在此方法下,先确定整个标准中所有SEP的总许可费率上限,再根据单个专利权人持有的SEP占比来分配费率。例如,如果5G标准的总许可费率上限为设备售价的5%,而某企业持有其中10%的标准必要专利,则该企业的许可费率约为0.5%。德国法兰克福法院、慕尼黑法院以及中国重庆法院均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自然地限制了许可费叠加问题,使总许可费不会超过合理上限。
可比协议法(Comparable Agreements Method):以当事人或类似企业此前签署的许可协议作为定价基准,参考历史交易价格来推断当前合理费率。英国高等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这一方法,以中兴与苹果2020年的许可协议为主要参照,经调整后裁定3.92亿美元。这一方法的争议在于,历史协议往往受到签署时特殊环境的影响——中兴与苹果的协议签订时中兴正面临美国制裁,专利变现需求较强,协议价格可能偏低。德国法兰克福法院在平行诉讼中已明确指出,此类历史协议因许可期限、专利范围、协商背景等方面的特殊性,不宜作为当前FRAND许可费的可比依据。
中国的司法实践:华为诉IDC案被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IDC公司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以不超过0.019%为宜。该费率是法院综合考虑了专利数量、质量、研发投入、已达成协议的费率标准以及专利地域范围等因素后给予的综合认定。
从制度层面看,确定FRAND许可费率应考量三个政策因素:
一是总量控制——许可费不能超过产品利润的合理比例,专利技术仅是创造产品利润的因素之一;
二是反专利劫持——防止专利权人索取超过技术本身价值的许可费,即防止”专利劫持”(Hold-up);
三是反许可费叠加——避免多重许可费的累积效应,即防止”许可费叠加”(Royalty Stacking)问题。
所谓“专利劫持”,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其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向被许可方索要高于其专利技术实际价值的费用。当某一标准被确立后,产品制造商为了符合标准必须使用SEP,别无选择。专利权人借此获得要求明显高于该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许可费的能力。而”许可费叠加”则是指,一个标准中包含成千上万的必要专利且分属不同权利人,标准的实施者须获得多次授权、多次支付许可费,可能导致最终产品负担的许可费远超合理范围。
五、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
在了解了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后,我们来看看如何申请一项标准必要专利。
(一)专利申请与标准化进程的协同策略
标准必要专利的申请,远比普通专利复杂,需要与标准化进程进行精密协同。标准制定通常历时数年,从提出提案到标准版本冻结,最终方案可能与最初提案大相径庭。申请人需要运用专利制度提供的工具,使申请节奏与标准化进程相匹配。
202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企业提供了系统性的策略建议,核心围绕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和延迟审查三项制度:
优先权制度。在提交标准提案前尽早提出专利申请,并在12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此后可根据标准化讨论进展,持续优化权利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标准方案在讨论中发生变化,申请人也有充足时间调整专利保护范围,同时锁定了更早的保护日期。
新颖性宽限期。2024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放宽了宽限期适用范围——企业在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公开的技术方案,可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而不丧失新颖性。这为标准化过程中的临时提案、现场公开提供了”补救通道”,但须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延迟审查。在标准尚未定型、草案频繁变动阶段,申请人可申请延迟审查,待标准最终确定后再调整权利要求,确保技术方案与标准完全对应。这一策略可有效避免因标准变动导致专利保护范围错位的风险。
(二)标准各阶段的专利布局策略
标准制定过程可划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布局策略各有侧重:
初期(提案阶段):在技术预研期预判技术趋势,尽早提交专利申请,通过优先权制度锁定更早的保护日期。此阶段的核心是”抢跑”——在竞争对手之前建立专利阵地。
中期(起草、审议、征求意见阶段):紧跟标准讨论方向,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补充新申请等方式,布局与草案高度契合的技术方案。标准讨论中出现的每一个新问题都是专利布局的机会,快速提出解决方案并申请专利,抢占技术制高点。
后期(批准、发布、修订阶段):对照最终版标准调整在审专利的权利要求,确保技术方案与标准完全对应。获得授权后,可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等方式实现商业价值,或在侵权纠纷中占据主动。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判断
判断一件专利是否真正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核心在于”对应性分析”——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逐一与标准中的相关描述进行比对。实践中通常通过制定权利要求对照表来实现。
对应性分析的结果分为”对应”和”不对应”两类。如果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能在标准中找到相同描述,或者权利要求用上位概念概括了标准中的下位描述,甚至标准虽未明确描述某特征但该特征可从标准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导得出,都构成”对应”。反之,如果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在标准中完全缺失,或者标准描述是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上位概括——即实施标准时不必然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构成”不对应”。这一分析不仅是事后评估工具,更应在专利撰写阶段就主动考量。权利要求的用词选择、概括层级和特征取舍,都将直接影响未来与标准的对应性。
(四)专利信息披露义务判断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企业须高度重视专利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这一义务有重要的法律后果。如专利权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却故意隐瞒专利信息,其事后就他人的使用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则构成违反诚信原则和权利滥用,法院将不予保护。
六、授权许可
(一)许可谈判的基本流程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遵循”善意谈判”框架。虽然FRAND承诺不意味着许可具有强制性——许可本质上是需要双方达成共识的合同——但拒绝FRAND许可可能构成违反反垄断法。一般流程如下:
第一步:专利权人主动向潜在实施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涉及的SEP及可能的侵权方式。这一步类似于”敲门”——告知对方你的专利存在。
第二步:在实施方表示愿意协商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发出具体的许可要约,包括许可费数额及计算方式。
第三步:实施方以符合商业惯例的方式回应要约,可以接受、提出反要约或要求提供更多技术信息,但不应蓄意拖延。
在中兴诉三星案中,双方此前已有许可协议且同意续签,除价格外对其他条款基本无异议,但仍未能通过谈判解决——这恰恰说明FRAND谈判框架在实践中面临着多重困境。
(二)许可费的计算
许可费计算是实践中的最大争议焦点,也是企业间主要的博弈领域。实践中许可费计算标准通常采用包括SSPPU(Smallest Salable Patent-Practicing Unit,即最小销售单元)计算法或者整体价值计算法。双方需要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授权情况、授权范围等因素确定。
(三)专利联营(专利池)
鉴于标准中必要专利数量众多且分属不同权利人,逐一谈判成本极高,专利联营(专利池)作为一种高效的许可机制应运而生。专利池由多个SEP权利人共同组成,统一向被许可人提供”打包”许可——被许可人只需签署一份协议、支付一笔费用,即可使用池中所有专利。
专利池是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快速解决许可问题的有效机制,有助于减少诉讼、提高成本效率、降低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在通信领域,Via Licensing和Sisvel等专利池运营机构为手机厂商提供打包许可服务。在汽车行业,Avanci是专门从事联网汽车SEP许可的平台,已有超过80个汽车品牌(共计1亿辆联网汽车)获得许可,50多位专利权人参与。不过,专利池机制也引发了对联合定价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关注。企业在参与专利池时,应关注反垄断合规风险,确保专利池的运营方式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作者:金燕律师
金燕律师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劳动争议。
金燕律师拥有理工科及法学复合教育背景,是兼具技术思维与法律专业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律师。其根植于对技术领域相关知识的深厚积累,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主体提供全维度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金燕律师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维权、许可交易、争议解决等服务,能够从技术底层与法律规则双重视角,为客户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及精准处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金燕律师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不仅长期担任境外主体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包括集团公司结构建立、股权搭建及交易以及公司日常经营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法律支持服务,还代理了多起复杂的涉外商事及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金燕律师服务的客户覆盖大型央国企、中大型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等,涉及行业领域包括医疗、房地产、科技信息、制造业及文化娱乐产业等。




-150x150.jpg)
